2008年4月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协议离婚后拒不履行离婚协议 权利人可以起诉而非申请执行
李志芬

  王女士问:
    我与我前夫去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前夫应补偿给我5万元钱。但是至今我前夫仍未兑现此项承诺,请问我可否持该离婚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报释疑:法院可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三类:一是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二是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三是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可见,夫妻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对于你丈夫不兑现承诺的行为,你可以持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待法院审理判决或调解后你前夫仍拒不履行的,你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